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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指出,為進一步完善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管理,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結合新能源入市和新能源就近消納等國家新政策新要求,對《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文件表示,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與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網電量全額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全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逆功率保護裝置。
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對于利用村集體辦公用房、文化中心、衛生所等非經營性農村公共建筑,以及小公園、休閑活動場所等非經營性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利用已明確用于持續性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村集體建筑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農業種植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等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交流側裝機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后實施;交流側裝機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
對于在各類道路上方或邊坡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若項目建設在建筑物以及與該建筑物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上或道路邊坡上,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其他情況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以下為原文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分布式光伏管理,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結合新能源入市和新能源就近消納等國家新政策新要求,對《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如有意見建議,請以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至省能源局新能源處,并注明“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反饋意見建議”字樣。
聯系人:杜國偉;聯系電話:0571-87052582;
電子郵件:zjnyjxnyc@163.com;
郵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企事業單位反饋意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代碼、聯系人、聯系方式。個人反饋意見,請注明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
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浙江省電力條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管理、項目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管理、運行管理等。
第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與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網電量全額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全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逆功率保護裝置。
第五條 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的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但無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產,需變更備案為集中式光伏項目。變更備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項目如在2025年5月1日(含)前已取得接網意見,視為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無需另行申報,該類項目上網模式可選擇全額上網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對于利用村集體辦公用房、文化中心、衛生所等非經營性農村公共建筑,以及小公園、休閑活動場所等非經營性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利用已明確用于持續性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村集體建筑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農業種植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等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交流側裝機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后實施;交流側裝機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
對于在各類道路上方或邊坡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若項目建設在建筑物以及與該建筑物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上或道路邊坡上,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其他情況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第六條 省能源局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浙江能源監管辦負責本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國家政策執行、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市場交易、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者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經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對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開展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拆除程序。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消防法規定依法查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七條 省能源局銜接國家級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負責全省光伏發電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包括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區域布局等)的制定與實施,結合發展實際適時調整,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級與投資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與運行監測管理,規范開發建設秩序。
第八條 設區市及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在省能源局的指導下,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等,做好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計劃,科學有序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利用,引導合理布局,指導電網企業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項目予以解列。
第九條 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范圍內光伏發電資源普查,設區市及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轄區內資源普查工作,以縣域為單位,摸清開發現狀、評估資源稟賦、明確開發條件和評估開發量,形成普查成果,用以指導相關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項目屬地縣級能源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缈h(市、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設區市能源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備案機關應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備案所需項目信息內容、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要求等,在辦理備案時進行風險、義務、安全要求等情況告知,對已備案的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各地不得以特許經營權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者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不得以備案、認證、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工建設前應通過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備案,上傳信息表并附項目實施方案、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材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其他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統一由投資主體備案。
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及農村公共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無房屋產權證明、土地證或宅基地證的,可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據實出具房屋物權證明,作為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材料;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的,還需提供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的使用或者租用協議。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聯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充分考慮國家政策、行業發展和監管需求,依法依規制定分布式光伏建設場所的負面清單,引導項目安全規范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含交流側容量和直流側容量)、上網模式等。投資主體對提交備案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提醒和指導項目投資主體補正。
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免除發電業務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在存量建設用地上進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無需取得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其余情況不得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并備案。
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十五條 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申請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由項目投資主體向原備案機關發起項目變更備案申請,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審核用戶負荷變化、發電利用率等情況后,逐級上報申請納入省級集中式光伏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實施,由原備案機關完成備案變更,項目投資主體向電網企業重新提交并網意向書,電網企業負責做好后續接網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省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工作,設區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項目建檔立卡填報,并對項目信息進行審核確認。電網企業與投資主體在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做好建檔立卡相關工作,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各責任主體應當在項目建成并網一個月內,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建檔立卡填報。
第十七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常建設周期,組織項目核查,及時清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備案機關對其備案的項目,結合實際需要制定現場核查計劃:對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后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項目數量比例,由備案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未依照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已開工備案項目未如實、及時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或者按照當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決定不再實施該項目,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備案證自動失效;項目單位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前30日內,辦理延期手續,每次延期不得超過1年。
前款項目既未作出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在期滿前30日予以提醒,經提醒仍未在到期前撤回已備案信息或辦理延期手續的,備案機關應當撤銷備案,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對其中屬于故意報備不真實項目、影響投資信息準確性的,備案機關可以將項目列入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開發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管理等相關規定,與當地生態環境與城鄉風貌總體協調,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權屬清晰。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當征得農戶同意,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等特定建筑物屋頂建設的、可能影響城市風貌、建設場地位于主干道路兩側的,應當取得有關管理部門同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鼓勵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整體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二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當責、權、利對等,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合同內容依據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標準合同(范本)制定。
第二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項目建設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不影響建筑物通風采光。項目建設前應當參照相關標準規范,對既有建筑物已使用壽命、屋頂類型、結構設計、結構材料和結構耐久性、安裝部位的構造及強度等進行嚴格檢查與評估,確保建設可行性。對于不符合建設要求的項目,綜合執法部門依規予以處置。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光伏發電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設不得影響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疏散,光伏設施安裝不應破壞原主體建筑消防安全功能。不得以安裝光伏系統為名違章搭建封閉(半封閉)空間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
第二十六條 項目投資主體與承建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與論證,定期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并記錄在案,確保施工安全。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組織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原備案渠道向項目備案機關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者簡化工作流程,根據能源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按照并網意見辦理要求和相關流程,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在相關辦理場所公示相關業務辦理要求,告知企業辦理流程,加強公開渠道宣傳,及時公布并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省能源局的指導下,組織電網企業以縣域為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常態化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基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負荷水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靈活調節能力、電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配電網可開放容量報省能源局審定后通過政府官網向社會發布,并在電網企業門戶網站、網點營業廳、網上國網等渠道公告,引導分布式光伏在負荷水平高、系統承載力強的區域優先開發。電網企業結合光伏發電發展需要和承載力評估結果,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完成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分析,并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
第三十條 省能源局統籌考慮新能源發展、系統承載力、系統經濟性等因素按照“全網統籌、量率一體”原則,結合新能源消納水平、分布式光伏承載能力,科學設定各設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各設區市應結合設定目標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并做好消納工作。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當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當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第三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工程驗收合格后,投資主體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和調試申請,并提供電氣設備試驗報告、繼電保護試驗報告與工程驗收報告,電網企業對報告進行審核?,F場驗收階段,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對光伏涉網性能指標等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核對現場設備、項目接入方案與項目備案信息的一致性。對于驗收及調試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整改要求,由項目投資主體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再次驗收通過后方可并網。
第三十六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企業應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表。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第三十七條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合同參照《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并網電壓等級在10(20)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協議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購售電合同》中增加相關條款。
第三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當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第四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項目投資主體全面負責項目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在委托運維單位進行運行維護時,應當與運維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 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僅應當按照調管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在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可依規對相應平臺進行遠程調控;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者調整涉網參數。
設區市及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開展涉網檢查工作,對私自改變設備技術特性、未經備案機關同意增加設備容量的,應向用戶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未整改危及電網安全的,予以解列。
第四十二條 項目投資主體與運維單位應加強應急能力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流程,具備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能力;遵循消防有關管理規定,配置消防應急相關資料并及時更新,以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第四十三條 省能源局組織、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
第四十四條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其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35千伏及以上且交流側容量10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具備AGC、AVC控制功能。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相關設施。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
對于存量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四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應告知備案機關并進行備案變更,由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四十八條 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第四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參與電力市場。
第五十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電網企業按照第三條規定做好分類統計和監測,按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情況。
第五十一條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五十二條 項目投資主體與運維單位應做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適應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參照本細則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